普洱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2022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9-1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中央、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在聘(含非固定编制、外聘、返聘)的教职员工、与我校有业务合作、科研合作关系的临时工作人员、协作办公人员。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出差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部门和二级学院必须坚决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严格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树牢过紧日子的思想,严肃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严禁安排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出差名义变相旅游。严禁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以及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等行为,坚持维护公务差旅费管理制度刚性约束力,消除“隐形浪费”问题,切实维护学校清廉形象。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城市间的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的地区出差发生的城市间的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不允许乘坐出租车、网约车、私家车。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或绕道的,超支部分及绕道费用自理。具体包括: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及标准见附件1:《工作人员出差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等级表》。

(二)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省内出差,副处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人员可乘坐飞机;使用科研项目经费乘机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其他人员任务紧急或情况特殊需乘坐飞机的,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省外出差,所有人员均可乘坐飞机。

(三)乘坐飞机的,应当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航空公司同一航班同一时点最低价格的航班优惠机票(含预订包含行李托运等基本服务的最低价格机票),也可选择购买各航空公司提供的低于政府采购优惠价的团队价格或促销价格机票。通过统一的预算单位差旅电子凭证网上报销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线上购买机票的,由平台进行最低票价验证,经审批后方可报销。以其他方式购买最低机票的,需提供购买时点票价信息的最低票价证明,经审批后方可报销。执纪执法、执行紧急或涉密公务的特殊出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购买机票,按现行管理方式执行。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不得报销出差人员使用机场贵宾休息室、“百事特”等服务费用。

(四)乘坐火车、汽车,使用平台线上预订车票的,平台自动获取电子凭证,经审批后方可报销;使用其他方式购买车票的,经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活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出差人员产生的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出差人员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九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住宿费用。

第十条住宿费严格按职务级别及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报销,提倡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出差人员对应职务级别最高可以开支和报销的住宿费标准,不得曲解为包干或必须开支和报销的标准。具体包括:

(一)赴省外出差的,参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內执行(详见附件2:《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二)赴省内出差的,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细化住宿标准的通知》(云财行﹝2016﹞181号)执行。一类地区包括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纳州,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90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80元;二类地区包括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红河州、文山州、普洱市、楚雄州、保山市、德宏州、怒江州、临沧市,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90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30元。

(三)出差人员通过平台线上订购住宿的,平台自动获取电子凭证,经审批后方可报销。

(四)使用其他方式订购住宿的,经审批后方可报销。

(五)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或凭证的,不得报销住宿费。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住宿。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应当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接待单位与住宿宾馆签订的协议价低于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应当按协议价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超出住宿费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西藏、青海、新疆三省内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方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并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出差期间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规定执行。具体包括: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规定执行。具体包括:

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第十八条机场至驻地的交通费包括在市内交通费内,不得另外报销。

第六章参加会议、科技服务等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参加党政机关组织的会议、培训和上级指派的专项工作任务,在本市区的,期间不发放任何费用;在常驻地以外参加的上述业务活动,凭党政机关的文件、证明、通知等报销差旅费。具体包括:

(一)在途期间: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二)会议、培训期间,分以下情况:

1.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

2.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报销,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在常驻地以外参加行业性会议(业务培训),须按照人员管理权限从严审批,费用报销具体包括:

(一)无会务费的,参照第十九条中不统一安排食宿的情形报销差旅费。

(二)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参加各类收费性会议,须持有相关审批文件,并分时段报销相关费用:

1.会议(培训)时间不超过10天的(不含往返路途时间),报销会务费(培训费)、住宿费及在途期间差旅费。

2.会议(培训)时间超过10天的,只报销会务费(培训费)及在途期间差旅费。

(三)使用科研经费参加科研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参照第十九条报销差旅费。

(四)使用科研经费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本单位举办的各类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科研项目会议费中报销。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在常驻地以外参加进修、访问学习、项目研修、除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情形外的短期培训和专项任务培训、跟班学习、挂职锻炼、支援(借调)工作、参加各种工作队等,按规定报销一次在途期间差旅费;学习锻炼、工作期间的待遇,有中央、省、市文件规定的,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无规定的,按照《普洱学院教职工外出学习锻炼管理办法》(普院发〔2022〕77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从事科学研究、科技推广、野外调研等教学、科技活动到本市区外的工作人员,其差旅费处理办法如下:

(一)在途期间: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

(二)住勤期间:住宿如有接待单位,只能接受接待单位就近从简安排,如无接待单位,凭票在标准内据实报销;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伙食补助费分时段计算:

1.10天以内(含10天),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2.10天以上30天以内(含30天)的,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3.30天以上的,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三条带队实习实践到本市区外的工作人员,其差旅费处理办法如下:

(一)在途期间: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

(二)住勤期间:住宿只能接受接待单位就近从简安排,不予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分时段计算,参照第二十二条的伙食补助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代表学校到本市外参加比赛、竞赛、交流、或社会调研等业务活动出差的全日制学生,在途期间按照本管理办法不高于其余人员的标准报销差旅费。活动期间,有中央、省、市相关规定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的,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分时段计算,参照第二十二条的伙食补助标准执行。

城市间交通费及住宿费在规定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第二十五条驾驶员赴思茅区思茅镇、南屏镇范围以外出差驾驶车辆,出差期间驾驶补助每公里0.2元。

第七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六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七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以及非客观原因在出差期间绕道等发生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具体包括:

(一)城市间的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及相应的机票、船票、车票等凭据报销。

(二)出差当天往返且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按出差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出差当天往返且单位不提供交通工具的,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无住宿发票的,填写《普洱学院财务报销特殊事项审批表》,经逐级批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四)报销差旅费时应当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票据:出差审批单、经费审批单、机票、船票、车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等凭证。

(五)发生飞机票、车票、船票、住宿票遗失的,必须取得原票据出具单位证明(证明须加盖票据出具单位公章,注明所乘航班、车次、船次、时间、金额等票据内容,住宿票还须附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并附上公务卡刷卡凭条,报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六)机票改签、退票发生的费用,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说明,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报销。

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出差活动结束返校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不得跨年。特殊情况如年末暂停报账后出差不能在当年办理的,经批准或提供证明,可延至次年3月底前办理报销手续。其他无正当理由跨年度报销的,差旅费自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科研及实践教学活动差旅费有相关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无相关规定的统一执行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移送纪检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若上级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普洱学院差旅管理办法(修订稿)》(普院发〔2021〕1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出差。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工作人员出差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等级表

2.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标准调整表

4.普洱学院财务报销特殊事项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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