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副产品销售收据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17   点击数:

    根据《普洱学院关于印发《普洱学院经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普院发[2016]31号)第五章第三十五条(五)“确实无法取得正规票据的,如直接向农户购买实验用农副产品、向不进行经营行为的农民收购零星民间艺术品等,可使用收条代替。收条上须注明:出售物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出售人签名、出售人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内容。”。各部门、各学院按规定严格填写“农副产品销售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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